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电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电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