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第四十条已废止邮电机构对于因归责于邮电部门的原因而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和汇款误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电报稽延或者错误以致失效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退回所收资费,并依照邮电部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