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邮电通信设施损坏或者阻断通信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法律和邮电部有关规定,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市邮电管理部门对其可以并处赔偿金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赔偿修复费用或者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