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市邮电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邮政、电信服务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的通告,接受用户监督。邮电部门应当设置用户意见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制定征询用户意见和受理用户申告制度,接受社会对通信质量与服务质量的监督。邮电部门应当在接到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后的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用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