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市邮电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邮政、电信服务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的通告,接受用户监督。

邮电部门应当设置用户意见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制定征询用户意见和受理用户申告制度,接受社会对通信质量与服务质量的监督。邮电部门应当在接到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后的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用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