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有关单位在布设高压电、电站网路、电车、电气铁路、通信、有线广播等线路以及使用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时,必须符合有关地区保护原有电信设施的技术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所需的费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