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因市政工程或者其他建设的需要,必须拆迁邮电局(所)、信筒(箱)、邮亭、报刊亭、电话亭或者邮电机线等设施时,有关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邮电、规划、市政等部门商量,并负责安排适当的迁移或者重建场地,所需拆迁施工费用由有关建设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