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破坏邮电通信设施或者妨碍邮电机构、邮电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严禁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等通信终端设备;严禁盗用他人电信号码、记账代号。

除经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核准经营的收购单位或者个人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通信电线、通信电缆等邮电通信器材。发现盗卖邮电通信器材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或者邮电部门。

严禁在邮电营业场所门前及出入通道或者信筒(箱)、电话亭周围设摊、堆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