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电话地下管线上方和规定侧向、架空明线下方进行钻探、开挖、堆物、造房等施工作业时,应当事先与市、区县邮电部门联系;可能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确保通信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得动工。施工时,邮电部门应当派员监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