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通信线路必须确保安全通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