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服务业、机关、社会团体和邮电部门采取联合投资、联合建设等多种形式,合作发展通信事业。联合建设实行互利互惠的原则,参加联合建设的用户,邮电部门应当给予优惠。郊区县以下的农村邮电通信,可以本着谁举办、谁经营、谁得益的原则,由邮电部门与乡、村签订建设与办理邮电业务的协议。境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在本市从事通信业务的经济技术合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