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邮电部门的公共通信网和各部门的专用通信网应当互相支持、互为补充、协调发展。

在邮电部门已有通信设施的地方,除军队、铁路和个别有特殊需要的部门以外,各部门应当尽量利用邮电通信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邮电部门应当支持各部门建设内部专用通信设施。各部门的专用通信设施只用于内部通信,未经市邮电管理部门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对外营业、出租。

邮电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各部门专用通信设施接入市内电话网和长途通信网的技术标准。

需要进入邮电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施,必须经市邮电管理部门核准,符合上述技术标准,并由建设单位分担扩充邮电通信网的部分建设费用。承担扩充邮电通信网建设费用的建设单位,邮电部门应当给予优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