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接到检察、监察、审计建议书、意见书后拒不采纳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因不采纳建议、意见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