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