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十八条已废止检察、监察、审计机关针对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检察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收到建议书、意见书的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提出建议、意见的机关。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