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十七条已废止检察、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职责对下列事项可以开展专项预防:(一)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招标投标、发包承包;(二)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的使用;(三)国有资产处置;(四)基金收支情况;(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六)政府采购;(七)彩票发行;(八)其他有必要开展专项预防的事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