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奉公守法,廉洁自律,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及物资采购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四)违反决策程序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

大额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纵容包庇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七)利用职权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八)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