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加强对人事、财务、供应、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