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