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参与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