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