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柜台的承租者在经营中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承租者追偿。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