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