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协商和解,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