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