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