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