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