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营利用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营利用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