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