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第二章 联系代表和组织代表活动第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定期组织代表听取本级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为代表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时,根据活动的需要,安排听取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