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第二章 联系代表和组织代表活动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代表列席。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应邀列席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或者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可以根据需要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