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九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青岛海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