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有效船舶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分道通航区、桥梁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避让、限速等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