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第七条有效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在保障海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海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