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第六条有效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携带有效证件,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