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开航前未向乘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的;(二)敞开式船舶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而开航的;(三)未及时清点乘客人数并如实记录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