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在船舶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水上搜救电话号码或者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的;(二)未随船携带通信工具的;(三)未按照规定装载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