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