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未在核准的码头、站点、航线、航行区域停靠或者航行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