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