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第五条有效船舶、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人员。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船舶、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职务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