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船舶、设施应当符合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