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第四条有效船舶、设施应当符合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