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有下列影响航行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视情采取限时通航、限速通航、绕航、单向通航、禁止通航等海上交通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一)恶劣天气或者恶劣海况;(二)海上险情或者事故;(三)海上公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四)海上施工作业;(五)船舶交通流密度超出正常航行条件;(六)其他严重影响航行的情况。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