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进行海上施工作业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海域范围和增加施工作业船舶;施工作业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