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有下列影响航行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视情采取限时通航、限速通航、绕航、单向通航、禁止通航等海上交通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或者恶劣海况;

(二)海上险情或者事故;

(三)海上公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四)海上施工作业;

(五)船舶交通流密度超出正常航行条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航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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