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潜水等高危险性海上体育项目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向海洋与渔业部门申请海域使用许可。体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海上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时,应当根据本市海上旅游活动区域划分以及经营项目特点,确定其从事经营的海域范围。海上体育项目经营应当在确定的海域范围内进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