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非营业性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海域、航道、锚地、增养殖区、渡口附近海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海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海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

非营业性游艇应当在专用停泊码头(点)停泊。游艇专用停泊码头(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非营业性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海域;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海域内停泊。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