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海上旅游经营者、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海上旅游经营者、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采取措施保证游客安全,并制定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预警或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组织救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