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具备船舶安全靠泊和游客安全登离条件,设置应急通道、防滑、防护设施,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须知、设立安全标志。

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按照规定检查、维修、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