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应当向港航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使用的船舶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明船舶安全、质量符合要求且来源合法的证件;(三)人员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四)有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