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应当向港航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使用的船舶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明船舶安全、质量符合要求且来源合法的证件;

(三)人员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

(四)有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